有關土地增值稅業務之主管機關,在本市為本府財政局及所屬稅捐稽徵處,故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應以稅捐稽徵處管轄之資料為準。至於土地登記謄本有關「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欄位之登載方式,係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市民對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有疑慮或登記謄本無該項資料時,應向本市各稅捐稽徵處查證,或轉請本府地政局地價科向稅捐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