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土地現值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公告地價,係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於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