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 按土地法第97條規定僅規範城市地區之住宅,造成同樣為租賃行為,租金卻因地區不同而有差異。為避免影響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之意願,並尊重市場機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6條明定:「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規定。」,即租金之協商回歸契約自由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