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項目 | 費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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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院確定判決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所申請之複丈 | 得依已核定之測量成果辦理,無需實地測量者,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規定數額半數計收。 | |
二 |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確定結果所申請之複丈 | ||
三 | 各級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 |
| 限登記機關於收件之日起15日內辦理者,費用加倍計收。 |
四 | 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使用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 | 免納費用 | |
五 | 補發土地複丈成果圖、他項權利位置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標示圖或鑑定書圖 | 依規定發給外,申請補發者: 電腦列印者,每張新臺幣20元 人工影印者,每張新臺幣15元 | |
六 | 未登記建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 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