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是政府於民國38年1月開始推行做為第一階段之土地改革工作,期望建立公平合理之租佃制度,以保障佃農生活,進而繁榮農村經濟。其主要內容在明定佃農付給地主之租額,一律以不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者,依其原約定,不得增加,以減輕佃農負擔;又明定耕地租約一律以書面為之,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租佃存續中,地主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主張終止租約,並確立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及租約期滿時地主除有法定要件得收回自耕外,如佃農願繼續承租者,應予續訂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復規定業佃糾紛之處理程序,凡爭議案件非經各級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不得起訴,以減少業佃雙方之累訟。惟因時勢推移,伴隨農地政策之變遷,政府另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以「落實農地農用並放寬農地農有」政策之調整,此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而回歸契約自由原則。至於相關業務包括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租約期滿之處理、租佃爭議之處理、出租耕地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租約登記檢查暨聯繫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