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一、耕地租約期滿後,出租人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二、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法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

三、租佃雙方於租期屆滿時均未提出續訂或收回自耕之申請,由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