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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租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租約終止登記: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
(三)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
(四)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五)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收回耕地。
(六)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二、申請租約終止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申請租約終止登記,相關應備文件請至市民服務大平臺點閱:
出租耕地編為建築用地終止租約(達成協議)
出租耕地編為建築用地終止租約(未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