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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向區公所申請收回(非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應檢附下列文件:

1.收回出租耕地申請書1式2份。
2.原租約正本1份。
3.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1份。
4.身分證:核對身分證正本,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5.委託他人申請者:委託書1份。核對受託人身分證正本,留存出租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出租人身分證影本上必須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如承租人提出申請續訂租約或經通知表明願意續約者,應請出租人另補附下列文件:

(1)租約期滿前1年年底,出租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份。
(2)租約期滿前1年全年生活費用明細表1份。
(3)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核發之租約期滿前1年全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應檢附下列文件:

1.收回出租耕地申請書1式2份。
2.原租約書正本1份。
3.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1份。
4.自耕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份。
5.身分證:核對身分證正本,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6.委託他人申請者:委託書1份。核對受託人身分證正本,留存出租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出租人身分證影本上必須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申請人應檢附而未檢附之文件,倘鄉(鎮、市、區)公所能由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