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處理管道及法律效力(停用)
不動產交易私權糾紛原因眾多,民眾如遇上私權爭議,為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除得依民法循訴訟程序解決外,還可以透過「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調處」或「仲裁」等多元方式來解決,常見的處理管道及相對應的法律效力與聯絡方式如下: (一)消費爭議申訴: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 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第一次申訴,倘在第一次申訴階段如未獲妥適處理,得再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請第二次申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4款規定,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如為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間,或消費者與消費者間所發生之爭議,均不屬消保法所規定消費爭議的範圍)。 (二)調解: 透過鄉鎮市區公所、法院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設置的調解委員會,就當事人間之爭議加以調解,使雙方相互讓步,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程 度,促成雙方和解。 (三)調處: 民眾遇有租賃爭議案件時,可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局處主管人員、民間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人士組成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透過第三方的角色進行協調,以達衡平調處的結果。 (四)仲裁: 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透過仲裁機構的仲裁人(由不動產學者及專家、律師、建築師、估價師、地政士、經紀業、代銷業、地籍測量等人士組成)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最後對當事人雙方做成拘束力的判斷。仲裁人作出的判斷具有實質拘束力,若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 另除不動產糾紛外,司法院亦針對不同類型的私權糾紛類型,整理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查詢平台並可供查詢聯絡管道,敬請多加參考利用。 1.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ADR)」查詢平台一、常見處理管道之法律效力
類型 管道 法律效力 聯絡或申請方式 消費爭議申訴 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2.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3.消費者保護團體一般私法契約效力(雖只有私法契約之效力,但因為是根據雙方之合意達成協議,因此自動履行的可能性較高) 調解 臺北市各行政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成立並經送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消費爭議之調解 調解成立並經送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0條) 請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於原案件點選「申請調解」。或可於下載表格填妥後傳真或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傳真:02-27221990,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1 樓東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 調處 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租賃爭議事件) 先由當事人試行調處,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獲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 本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僅受理不動產租賃之調處)仲裁 商務仲裁機構 仲裁成立經法院裁定後,得為執行名義,持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仲裁法第37條、第47條)二、各類型管道簡介及相關費用:
►免費申請。
►免費申請。
►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所規定的住宅租賃爭議,免費申請調處。
►其餘租賃爭議事件,年租金為新臺幣180,000元以下者,調處費用新臺幣3,000元;年租金超過新臺幣180,000元至360,000元以下者,調處費用新臺幣7,000元;年租金超過新臺幣360,000至480,000以下者,調處費用新臺幣11,000元;年租金超過新臺幣480,000元者,調處費用新臺幣15,000元。
►按標的金額收費 (幣別:新臺幣)標的金額 100萬 200萬 300萬 400萬 500萬 600萬 仲裁費 36,600 58,600 75,600 90,600 104,600 114,600 標的金額 700萬 800萬 900萬 1000萬 1500萬 2000萬 仲裁費 124,600 134,600 144,600 152,600 177,600 202,600 標的金額 2500萬 3000萬 5000萬 1億元 2億元 3億元 仲裁費 227,600 252,600 352,600 602,600 1,102,600 1,602,600 標的金額 5億元 10億元 仲裁費 2,602,600 5,102,600
2.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不同類型之ADR之法律效力)
3.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查詢平台(可針對不同類型的糾紛,查詢協助處理機構聯絡窗口)